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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党委(党组),必须及时召开___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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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H市某钢铁公司干部。沈某,原系M杂志社记者。2002年6月,杜某因调动工作,向沈某借款1万元,约定工作调动成功后半年内还清,但杜某在调任H市某钢铁公司半年后一直未还。2003年6月,沈某亲自登门索要,杜某说目前经济困难不能归还。于是,沈某提出若杜某利用其关系批给他一批钢材,就可不再偿还这笔钱,但杜某未答应沈某的要求。沈某恼羞成怒,遂撰写了《“疯女”之谜》(以下简称“谜”文)刊载在杂志上。“谜”文以“仅将调查经过公布于众”的口吻披露:杜某为达到从W市调往H市的目的,采取毒打等手段,逼其妻王某装疯,两次将王某送进精神病院。杜某调往H市后,因私生活露出马脚,害怕妻子揭发,又将其妻第三次送进精神病院,致使王某戴着“疯女”帽子生活了近20年。“谜”文呼吁,让王某这样曲当事人从不解之谜中解放出来,让那些该受法律制裁的人不再逍遥法外。“谜”文发表后,读者纷纷投书,要求给予杜某法律制裁,致使杜某的人格、名誉遭受严重损害,并且引发心脏病而住院,无法正常工作,经济上遭受了一定损失。
2004年6月,杜某委托其女杜红(15岁)向H市某区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沈某的诽谤罪责任。该公安局以属于民事纠纷为由拒绝立案。杜红又向某区检察院要求予以解决。该检察院向该公安局发出应予立案的通知,该公安局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该检察院遂根据杜红提供的材料予以立案,并进行了相应的侦查活动,但审查起诉的人员认为沈某无犯罪前科,就做出不起诉决定。于是,杜某又委托杜红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区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沈某的刑事责任,并支付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该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被告人沈某提起反诉,要求杜某偿还1万元欠款,法院接受沈某的请求一并审理。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提出为双方进行调解,但遭到杜某的拒绝。经审理后,法院判决,被告沈某犯诽谤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1年6个月,给付自诉人医药费及误工费2.5万元,精神损失费4000元,对沈某的反诉请求因缺乏证据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向H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审查后认为,沈某故意捏造和散布虚构事实,损害了杜某的人格和名誉,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依法判处沈某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000元。
请问: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活动中有哪些做法违反诉讼程序规定,为什么?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的纪律,强化___,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___、___、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在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领导班子团结。

朋达公司是一家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初取得了振兴公司60%的股份,投资成本为1300万元,振兴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总量为2000万元,其中:股本10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资本公积500万元,未分配利润200万元,朋达公司的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期分摊,所得税率为33%,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核算。振兴公司每年的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4月20日,对所得税核算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所得税率为33%。
2005年发生如下经济业务(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5%计提法定公益金):
(1)3月1日,朋达公司销售商品给振兴公司,售价为60万元,成本为48万元,增值税率为17%,消费税率为10%,振兴公司购入后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用于营销部门,折旧期为5年,假定设备到期无残值。
(2)7月20日,朋达公司又将一批原材料销售给振兴公司,材料成本为45万元,售价 55万元,消费税率为5%,增值税率为17%,振兴公司将此材料用于产品生产,截止至12月31日,已有50%投入产品生产并在当年全部完工,在这批完工品中有60%已经售出,另有40%留存,未投入生产的留存材料市场价值为14万元,加工成完工品尚需追加成本6万元,终端产品的预计售价为31.5万元,预计销售税金及费用8万元。
(3)8月19日,振兴公司接受一批商品捐赠,发票价为30万元,增值税率为17%,假定该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4)振兴公司全年实现净利润100万元,2006年3月30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通过的 2005年的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提取盈余公积15万元,其中法定盈余公积为10万元,法定公益金为5万元;分配现金股利为10万元。
(5)2005年初朋达公司为了筹建生产线发行公司债,债券面值为100万元,期限为5年,票面利率为6%,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发行价为80万元,其中有50%被振兴公司购入作为长期投资,振兴公司为了购入该债券还支付了6.89万元的相关税费(已达到重要性标准)。朋达、振兴公司均采用直线法摊销溢、折价。朋达公司的生产线于2005年3月1日正式开工,有关资产支出如下表(公司按年计提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6)2006年3月15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振兴公司时,发现振兴公司某专利权的以下核算资料:
该专利权于03年初获得,账面原价为50万元,按5年期摊销,04年末预计可收回价值为21万元,2005年末预计可收回价值为10万元,税法对此专利权的摊销期定为10年,振兴公司在2005年仅作摊销了10万元的会计处理。在注册会计师要求下,振兴公司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此业务作了调整处理。
要求:根据以下资料,作出以下业务的会计处理:
(1)2005年3月1日的固定资产内部交易的抵销处理。
(2)2005年7月20日存货内部交易的抵销处理。
(3)2006年3月15日的朋达、振兴公司的个别会计处理。
(4)2005年末集团内部发行债券的抵销分录。
(5)2005年合并报表的其他抵销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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