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张系专业户,为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张向陈借款10万元,并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张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一套音响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张预付定金4000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张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张,要求支付运费,张拒绝。因发生市场变化,张预计的收入落空,张因此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
要求:(1)判断张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判断张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说明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4)张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判断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并说明理由。
(5)张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判断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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