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唐朝,伤害行为发生后,某些案件中的被害人伤势未定,是否会因伤致死尚难以确定,因而唐朝建立了一种制度,以此确定一定的时间限度,以时限结束时被害人的死伤状况作为对伤害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种制度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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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规定的“加役流”刑,具体是指()
A. 流二千里,服苦役二年
B. 流二千五百里,服苦役二年半
C. 流三千里,服苦役三年
D. 流三千五百里,服苦役三年半
在唐代,遇有特别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寺,刑刑部,御史台三机构的长官共同审理,这种审理方式称为为()
A. “三司推案”
B. “三司推事”
C. “三司推司”
D. “三司推定”
唐朝的最高监察机关是()
A. 刑部
B. 大理寺
C. 都察院
D. 御史台
“十恶”制度首次确定于隋《开皇律》。
A. 对
B. 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