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抢劫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为王某、陆某和吴某。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大量证据表明,王是本案的主谋和主要实施者,陆为积极参与者,吴系刚满14岁的未成年人,案发当日被王、陆胁迫参与,当时只在路旁望风,事后由家长带领前往公安机关自首。王自知罪责难逃,在检察院对本案起诉阶段,利用被解往检察机关接受讯问的机会,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机会潜逃,经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一直下落不明。面对本案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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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张某突然死亡,群众反映可能是张的妻子吴某与奸夫钱某害死的。侦查中获得以下证据材料:(1)吴某供认:因同钱某通奸,为达到与钱某结婚的目的,曾与钱某多次谋划杀张,那天张某的父母去亲戚家喝酒未归,深夜,趁张熟睡之际,钱某用钉锤猛击张的头部,将张打死……。(2)钱某称案发当晚自己在家睡觉。(3)张某的父母说,张某死的当天,我们不在家,不知是怎么死的,听吴某说是从楼上摔下来跌
2003年5月,某市高校连续发生几起恶性案件,几位女生在学校偏僻处被打成重伤。该案由市公安局组织人员侦查,逮捕了犯罪嫌疑人秦某。秦某被捕后,聘请了市第一律师事务所黄某律师。黄律师会见了在押的秦某后,向公安局提出秦某有精神病。公安局为此专门请本市最权威的精神病医院进行鉴定,该医院非常重视,指定了本院三名主任医师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秦某未患有精神病。秦某和黄律师对该鉴定结论均有异议。秦某在被捕后是
被告人刘晨,男,31岁,辽宁人,农民。1997年5月,被告人刘晨因盗窃一案被起诉到某县人民法院。同年7月10日,县法院对刘晨盗窃案进行公开审理。开庭后,审判长向被告人宣布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名单,以及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员名单,并告知被告人对上述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听后,即要求公诉人和公诉人的书记员回避,理由是起诉书称他用溜门撬锁的手段进行盗窃,而实际上他并没溜门撬锁。审判长听后,认为这种
1992年7月13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面死。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