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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男,23岁。 2011年9月30日,被害人刘某从江宁县搭乘货运汽车去三河县为儿子购买结婚物品。被告人陈某在江宁县境内扒乘该车准备去三河县,被告人上车后发现刘某正在数钱,于是顿起恶念,趁刘某不备,用木棍将刘打昏,抢走其携带的现金3000余元,之后跳车逃跑。汽车行至三河县城关镇时,刘某仍在昏迷,被司机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经一个多月的治疗,刘某痊愈出院。案发后,江宁、三河两县公安局共同侦破此案,将陈某抓获,但在该案由哪个法院审判上发生争执。江宁县法院认为,陈某在江宁县作案,但没在江宁县留下任何痕迹。汽车行至三河县才发现这一犯罪事实,应由三河县法院审判。三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作案地点在江宁县,按照刑诉法规定,应由犯罪地法院即江宁县法院审判,双方各自坚持自己意见,互不让步。 请问:(1)该案应当由哪个法院审判?为什么? (2)如果两个法院各执己见,形不成共识,应当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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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是: (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在销售价格之外向购货方收取的下列费用 ,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的是()。
A 手续费
B 销项税额
C 奖励费
D 包装费

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含增值税销售额。()

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不计入收入总额,可以转作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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