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日,甲市国税局二分局对申达公司下达了补缴增值税42.94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限其在15日内缴纳税款。申达公司不服,遂欲向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但由于其没有足够的资金先行缴纳税款,于是请海康公司为其提供纳税担保。2015年1月9日,经市国税局认可,两家企业一起到市局签订了纳税担保书.海康公司保证申达公司按期缴纳所查补的税款,否则,由海康公司缴纳全部税款以及由于延迟缴纳税款而产生的税收滞纳金。2015年1月10日,申达公司依法向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二分局的处理决定。2015年1月16日,市国税局经过对案件的审查,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二分局的处理决定。至2015年4月17日,申达公司仍未能缴纳查补的税款。于是,市国税局二分局在依法查询申达公司银行账户没有现款并且没有货物可供扣押的情况后,于2015年4月18日,在未向海康公司进行任何预先告知的情况下,即从海康公司的银行账户中直接扣缴了其担保的增值税款和相应的税收滞纳金。申达公司虽然没有可供扣缴的银行存款和可供扣押的货物,但其业主张某家中尚有一辆帕萨特轿车,虽然财产登记是属于其家庭财产,但该车主要供申达公司使用。申达公司的财产和张某家庭财产在实质上是无法准确划分的,因为申达公司的投资也是张某用其家庭财产进行的。市国税局二分局考虑到财产的所有权问题,所以未对该轿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资料回答:
(1)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在未对纳税人采取任何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下,就要求纳税担保人履行纳税担保业务,缴纳所担保的税款?为什么?
(2)根据本案,市国税局二分局于2015年4月18日,在未向海康公司进行任何预先告知的情况下,即从海康公司的银行账户中直接扣缴税款和相应的税收滞纳金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