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董平和王艳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董浩、长女董丽和次女董芸。董平夫妇于2007年5月购得三居室商品房一套。同年12月董平因病去世,其遗产未作分割。2010年6月,王艳经公证机关公证立下遗嘱:“我将房屋(未曾分割)自己应有的部分都留给我的大女儿董丽。”并将房产证交给了董丽。2011年2月王艳又立下自书遗嘱:“我将房屋(未曾分割)自己应有的部分留给女儿董丽和董芸。”2011年5月,王艳去世,董浩、董丽和董芸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董浩诉至法院。 董平的遗产应当如何分配?说明理由。
王艳的两份遗嘱是否有效?应执行哪一份?说明理由。
请帮忙给出每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