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A县发生一起盗窃案。被害人陈某晚上回家后,发现房间一片狼藉,立即报警。经核实,陈某丢失现金、珠宝首饰以及债券,价值人民币10万元。A县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本村村民郑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2005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A县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的案件材料,对犯罪嫌疑人郑某进行了讯问,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A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郑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于
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时,应当审查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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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受均布荷载作用的简支梁,受力见图示意如下,其剪力形状为()。
被告人顾伟,男,25岁,武警,他怀疑同事王阳在其领导面前贬低自己,想找机会报复,2002年4月3日20点,顾伟驾驶车约王阳到某处办事。途中,顾伟以玩为名取下王阳别在腰间的“七七"式手枪后,质问王阳是否曾向领导告状,因王阳矢口否认,顾伟恼怒,举枪向王阳左腿射去,尔后离去。王阳因失血过多而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分别为:鉴定结论证实王阳系被“七七”式手枪击中左腿失血过多而死亡;汽车驾驶室离合器、油门踏板上留下的足迹味及被告人所穿袜子气味经警犬鉴别为同一,证明被告人驾驶过该车;从汽车驾驶室离合器,油门踏板上留下的泥土,经鉴定与被告人所穿警式衣服上黏附的泥土为同一;在被告人所穿警式衣服右手袖口处检出军用枪支射击附着的火药残留物质,证明被告人曾穿此衣使用过枪支;被告人在公安询问中作过供述并指认现场,其供述与其他证据相吻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顾伟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宣告后,被告不服上诉,认为自己没有犯罪,原认罪供述系被刑讯逼供所为,请求二审法院宣告其无罪。请分析本案一审认定被告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否正确?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中山大学2004年研)
本案中的两种观点哪些内容是正确的,又有哪些内容是不正确的?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系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
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应当遵守哪些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