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照实际发生数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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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旅游企业组织一个旅游团赴昆明旅游,按规定收取旅游费 20万元,在旅游期间替游客支付给其他单位住宿、饮食、交通、门票及其代付费用 5万元,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20万元。()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 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征营业额。()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可以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赢利
B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C 对非居民企业的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D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但不能缩短折旧年限
E 新税收优惠体系为 “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
被告人陈某,男,23岁。 2011年9月30日,被害人刘某从江宁县搭乘货运汽车去三河县为儿子购买结婚物品。被告人陈某在江宁县境内扒乘该车准备去三河县,被告人上车后发现刘某正在数钱,于是顿起恶念,趁刘某不备,用木棍将刘打昏,抢走其携带的现金3000余元,之后跳车逃跑。汽车行至三河县城关镇时,刘某仍在昏迷,被司机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经一个多月的治疗,刘某痊愈出院。案发后,江宁、三河两县公安局共同侦破此案,将陈某抓获,但在该案由哪个法院审判上发生争执。江宁县法院认为,陈某在江宁县作案,但没在江宁县留下任何痕迹。汽车行至三河县才发现这一犯罪事实,应由三河县法院审判。三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作案地点在江宁县,按照刑诉法规定,应由犯罪地法院即江宁县法院审判,双方各自坚持自己意见,互不让步。 请问:(1)该案应当由哪个法院审判?为什么? (2)如果两个法院各执己见,形不成共识,应当如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