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背景
某办公大楼工程,地下为3层,地上20层。裙房4层,檐高27m,报告厅混凝土结构局部层高8m,演艺厅钢结构层高8m。框架一剪力墙结构,基础埋深12m。某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后成立了项目部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项目部编制了《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其中对混凝土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的主要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归纳为模板支撑架体地基、基础下沉;模板架体的杆件间距或步距过大;模板架体未按规定设置斜杆、剪刀撑和扫地杆;模板构架的节点构造和连接的紧固程度不符合要求;混凝土浇筑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混凝土浇筑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监理工程师认为分析不全。
事件二:项目部编制了《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其中混凝土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主要内容是模板支撑系统设计;模板支拆施工安全;钢筋加工及绑扎、安装作业安全;混凝土浇筑高处作业安全。监理工程师认为不全。
事件三:项目部编制了《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其中对高处作业安全隐患的主要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归纳为作业人员不正确佩戴安全帽,在无可靠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不按规定系挂安全带;作业人员患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疾病;各种形式的临边无防护或防护不严密;各种类型的洞口无防护或防护不严密;设备、管道安装、临空构筑物模板支设、钢筋绑扎、安装钢筋骨架、框架、过梁、雨篷、小平台混凝土浇筑等作业无操作架,操作架搭设不稳固,防护不严密。监理工程师认为分析不全。
事件四:项目部编制了《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其中高处作业安全控制的主要内容是:临边作业安全;洞口作业安全;攀登与悬空作业安全。监理工程师认为不全。
事件五:项目部编制了《临边作业防范措施》。其中规定必须设置防护栏杆的临边部位有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悬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监理工程师认为分析不全。
2.问题
(1)事件一中,混凝土安全隐患的主要表现形式还应包括哪些内容?
(2)事件二中,混凝土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主要内容还应包括哪些?
(3)事件三中,高处作业安全控制的主要内容还应包括哪些?
(4)事件四中,高处作业安全控制的主要内容还应包括哪些?
(5)事件五中,设置防护栏杆的临边部位还应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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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问题

不属于风险损失量估计应包括的内容是()。

A. 费用损失估计
B. 工期损失的估计
C. 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D.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关于柱钢筋绑扎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框架梁、牛腿及柱帽等钢筋,应放在柱子纵向钢筋外侧
B. 柱中的竖向钢筋搭接时,角部钢筋的弯钩应与模板成60。
C. 圆形柱竖向钢筋搭接时,角部钢筋的弯钩应与模板切线垂直
D. 柱中的竖向钢筋搭接时,中问钢筋的弯钩应与模板成45。

背景
某高科技集团在上海浦东投资兴建总部办公大楼,为了加快建设进度、尽快投入使用,业主采用平行承发包模式,将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分别与两家不同的工程公司A、B分别签署了相应的土建施工合同、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
事件:
事件一:土建施工单位A在基础施工完成后,与城市市政管线进行初步连接的过程中,发现市政接口与新建工程的相对位置与业主给定的原设计图纸不符,认为是业主提供的市政接口资料有误,A单位提出应由业主补偿由于市政管线位置与原图给定不符所增加的施工工作量。
监理工程师实地检查后,认为施工单位新建建筑定位放线可能有误,提出重新复查定位线。A单位用开工前设计院移交坐标点位重新进行引测,证明与施工现状相符。监理单位上报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要求更换测量仪器再次复测。施工单位只好停工配合复测,此次结果仍证明新建工程位置与原设计相符。A单位又向建设单位提出了因两次检查配合费用和相应停工损失的索赔要求。
事件二:土建施工单位A在征得业主同意后,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C完成。专业公司C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写了专项施工方案,由于无须专家论证,经C公司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报监理工程师审批。监理工程师提出两点意见:(1)实施总承包的工程,其专项方案必须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2)审批手续不正确,不应是C公司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核,而应为A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核。
事件三:土建施工A单位在工程结构施工完成时,装饰装修B单位也进入施工现场,此时施工现场存在大量垂直运输工作。由于A单位设置的施工电梯运输能力的限制,无法同时满足实际需要,A单位为了自身施工需要,当自身工作量比较大的时候不允许B单位使用施工电梯,造成装饰装修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使整个工程的工期延误了36d。B单位向建设单位就延误的工期提出索赔。
经查,业主与B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只约定“现场协调由业主完成,并为施工单位创造可利用条件、垂直运输等”。
2.问题
(1)事件一中,建设单位代表在任何情况下要求重新检验,施工单位是否必须执行?说明理由。
(2)事件一中,土建施工A单位的索赔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事件二中,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两点意见是否正确?分别说明理由。
(4)事件三中,装饰装修B单位就工期延误向建设单位索赔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背景
某5层商住楼,总建筑面积8500m2,框架结构。通过公开招标,业主分别与承包商、监理单位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开、竣工时间分别为当年4月1日和12月25日。承、发包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对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合同价款的调整及工程款的支付等都作了规定。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增减的约定幅度为10%。
对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的程序规定如下:
(1)工程变更发生后7d内,承包方应提出变更估价申请,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若工程变更发生后7d内,承包商不提出变更估价申请,则视为该变更不涉及价款变更;
(3)工程师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7d内应对此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报告送达之日起14d后报告自动生效。
承包人在5月613进行工程量统计时,发现原工程量清单漏项1项;局部基础形式发生变更1项;相应地,有2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在5%以内,工程量比清单项目超过6%的2项,超过10%的1项,当即向工程师提出了变更报告。工程师在5月14日确认了该三项变更。5月20日向工程师提出了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工程师在5月25日确认了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报告。
2.问题
(1)从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看,本例合同属于哪一类?
(2)合同中所述变更价款的程序规定有何不妥之处?应该怎样处理?
(3)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当工程量发生变更时,如何调整相应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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