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中国某出口商A公司与印度进口商B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合同,货物为1×20,集装箱一次性打火机,机身大小和形状须与客户提供的样品一致,总价值为4.80万美元。付款方式为70%由即期信用证支付,剩余30%的货款须不得晚于货物装船前十天以电汇方式支付。B公司不久开来相关信用证,经我方审核且确定可以接受后,A公司即投入生产备货,在货物即将生产完毕之前,预定了船期并随后通知了B公司,B公司始终并未办理汇付,A公司的手中虽有一份70%货款的信用证,但无法如期装运,又因此批打火机是根据客户的特殊要求生产的,一时无法转售其他客户,只得积压在库,给A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请分析此案例带给我们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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