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老在N市的一家国有企业连续工作了30年,后来他离开原单位到S市工作,并在S市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蒋老60岁在S市办理了退休手续,却无法领取养老金。S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诉他:根据S市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要领取养老保险金须累计缴费满15年,而蒋老缴费仅7年,不具备领取条件。于是,蒋老到N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蒋老的理由是:他在N市的工作年限+S市的缴费年限,完全满足了领取养老金的条件,自己退休后在户籍地N市养老,N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与S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后,发放养老金。但N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诉他无法办理,因为他并未在N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无奈之下,蒋老将N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其依法发放养老金。请问:(l)养老保险改革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如何计算缴费年限?(2)劳动者跨省调换工作,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3)法院该如何审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