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某外贸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1995年1月间按CIF条件签订一出口10万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同年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拿大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15%。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银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试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