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某企业通过当地县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计量授权项目的考核,取得了计量授权证书,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其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3项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最近,该企业根据生产的需要,新增加了2项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在取得了相应的《计量检定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就对其内部使用的另外两个项目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实施了强制检定。
请问:一个单位被授权对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授权范围外的新建计量标准在取得了《计量检定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是否可以开展强制检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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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某个企业有10台天平,其中2台用于进厂原料分析检测、4台用于工艺过程检测、2台用于产品出厂检验、2台用于环境监测。企业在安排周期检定计划时,出现了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用于原料分析检测、产品出厂检验和环境监测的6台天平需要申请强制检定,用于工艺过程检测的安排周期检定;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于环境监测的2台天平需要申请强制检定,用于原料进厂分析检测和产品出厂检验的4台需要按计量检定规程规定周期实施检定,用于工艺过程检测的4台可以不安排检定;第三种观点认为:用于环境监测的2台天平需要申请强制检定;其他的天平应该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检定周期,并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非强制检定。
请问:企业应该如何区分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企业应如何实施计量检定?
某中行曾收到香港地区某金融公司开出的以海南某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金额为USD 992000.00,出口货物是20万台照相机。信用证要求发货前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货物检验证书,其签字必须由开证行证实,且规定1/2的正本提单在装运后交予申请人代表。在装运时,申请人代表来到出货地,提供了检验证书,并以数张大额支票作抵押,从受益人手中拿走了其中一份正本提单。后来,受益人将有关支票委托当地银行托收议付,但却被告知:托收支票为空头支票,申请人代表出具的检验证书签名不符,纯属伪造。更不幸的是,货物已被全部提走,下落不明。请问:该案例中的海南某公司的做法有哪些问题?你能否根据所学的知识提出一个比较好的做法?
【案例二】一个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外单位送检的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检定。检定时发现该计量器具是新开发的多功能测量设备。该计量检定机构为了满足用户的需要,自己编制了计量检定规程,经过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按规程进行了检定,并出具了计量检定证书。
请问:一个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是否可以自己编制计量检定规程,并对外开展计量检定?
我某公司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某年8月份装运,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后来外商来证将装船期改为不得晚于8月15日not later than 5,Aug.。但8月15日前已无船去美国。我方立即要求外商将船期延至9月15日前before 15,Sept.。随后外商来电称:同意船期展延,信用证有效期也顺延1个月。我方于9月15日装船完毕,15日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认为在装船期上单证不符。但货已发运,只得以托收方式收款。请问为什么只能以托收方式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