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38岁,系某县副县长。某日晚李某利用收取公路建设集资款的机会,以暴力手段将前去县办公室请求缓交的女青年王某强奸。王某被害后,立即到县检察院告发,县检察院按管辖规定转往县公安局,并通知其及时查处。县公安局派人前去调查,李某矢口否认,公安局因而没有立案。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王某被强奸属实,遂通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但县公安局立案后又作了撤案处理。在本案中,县检察院将案件转往县公安局查处的做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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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的一天深夜,张三无事闲逛,路过某建筑工地,见值班室无人,便溜进工地。在工地内靠近公路的某处,张见有一大捆待铺设的宽带线,想到这个东西很值钱,顿生贪念,决意把宽带线弄出去卖钱。于是他先把宽带线扔出围墙,然后自己从围墙上跳出。本以为已经得逞,没想到被下夜班回家的李四和王五碰到,二人见状灵机一动,马上跑过来喝道:"你偷东西,我们要把你拉到公安局!"张三果然十分害怕,便同李、王二人商量,叫他们不要声张,待东西卖出后得到钱三人平分。李、王二人欣然同意,于是三人一起抬起宽带线就走。没想到被该工地巡逻的保安人员发现,遂将三人一起扭送到公安局。公安局接受案件后经过一番侦查,在获取了相应证据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张三和李四分别聘请姚律师和曾律师为自己辩护,王五没有聘请律师,由其父亲出庭为其辩护。被盗工地委派保卫科科长参加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庭经过审理后依法判处张三有期徒刑4年,李四和王五有期徒刑各2年。宣判后张三的父亲依法为张三提起上诉,李四的大哥依法为李四提起上诉,王五没有上诉。该案涉及的人员中,哪些是诉讼参与人?他们具体的称谓是什么?哪些不是诉讼参与人?
请根据下面所描述事实,判断其与GB/T19001的哪个条款相关联:凯顿饭店201房间桌上放着“凯顿饭店服务指南”。适用于这一情景的条款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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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对
B. 错
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09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09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时间的鉴定,李某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8日作出无罪判决。7月1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