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著名学者甲于1971年被迫害致死,甲于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槁赠送给好友乙。该手稿扉页上题有“吾将不久于人世,谨以此绝笔赠吾至友,望珍藏密室,令其永不面世”的字样。乙依遗嘱秘藏之。1991年乙病故,其继承人丙获得该手稿。1994年丙将该手稿借于学者丁,供其研究甲的生平时参考。丙在出借时声明“根据作者遗愿,手稿不得公诸于世”,丁应允。1996年,丁在征得甲的继承人戊同意后,将手稿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刊印400册,在一定范围内散发。请根据以上事例回答26-29各题中所列的问题。(1)对有关当事人权利的认定,下列意见中何者为正确?A.甲虽已去世,但其著作仍受法律保护B.丙享有手稿的所有权,但不享有手稿的著作权C.丁享有手稿著作权中的作品使用权D.戊作为甲的继承人,有权决定将手稿发表(2)对有关当事人义务的认定,下列意见中何者为正确?A.丙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甲的著作权B.丁在使用手稿时,应当尊重甲的著作权C.丁在使用手稿时,应当尊重丙的所有权D.丁在使用手稿时,应当尊重戊的发表权(3)对有关当事行为的认定,下列意见中何者为正确?A.甲在手稿扉页上的表示,是行使著作权的行为。B.丙将手稿出借与丁,侵犯了甲的著作权。C.丁刊印手稿得到了戊的同意,属合法行为。D.丁以“内部资料”形式刊印手稿,不属于发表行为。(4)对有关当事人责任的认定,下列意见中何者为正确?A.丁侵犯了手稿原件所有人乙的发表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B.丁侵犯了手稿作者甲的发表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C.丙侵犯了手稿作者甲的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D.丁不构成侵权,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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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网络传播电影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广亚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电影《可可西里》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同时赔偿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11万元。原告华谊兄弟诉称,该公司与哥伦比亚电影制作(亚洲)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拍摄了电影《可可西里》,对该片享有全部著作权。中广亚未经该公司许可,即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有偿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侵犯了公司对该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讼至法院要求其终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刘宇军诉陆川、华谊兄弟等侵犯著作权的案件,涉及到电影《可可西里》是否抄袭纪录片《我和藏羚羊--冰河在这里流过》。海淀区法院的案件应以刘宇军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刘宇军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审理。 对此,法院认为,中广亚所持本案应中止审理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还称,该公司经营的网站向公众提供有偿在线播放和下载《可可西里》的服务,不会影响华谊兄弟许可他人使用该电影并收取许可费用。并且该公司网络传播电影《可可西里》所得不超过3526元,华谊兄弟要求赔偿损失33万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华谊兄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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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路天使案原告:朱心、袁牧女、袁牧男、袁小木被告:华而实被告:北京东方影视乐园(简称东方乐园)被告:山东电影制片厂(简称山东厂)被告:成都温江国威开发总公司案由:侵犯电影剧本著作权纠纷电影《马路天使》1937年由明星电影公司摄制、发行,该片的编剧、导演为袁牧之。袁牧之于1978年6月30日去世,其全部继承人为朱心、袁小木、袁牧男、袁牧女,即朱心系袁牧之之妻,袁牧女、袁牧男及袁小木为袁牧之之子女。继承事宜各继承人之间没有处理。中国电影出版社1979年出版的《五四以来电影剧本选集》收录了《马路天使》剧本,作者署名为袁牧之;中国电影出版社1984年出版的《袁牧之文集》也收录了《马路天使》剧本,注明由杨天喜根据影片整理。1995年4月,华而实接受刘国权的委托,将《马路天使》改编为《天涯歌女》剧本。该剧本的封面上载明“根据袁牧之的《马路天使》改编。”1995年5月2日,华而实通过他人将该剧本交给刘国权,并获得稿酬20000元。刘国权为国威公司授权的代表、电影导演。1995年5月14日,国威公司(甲方)与山东厂(乙方)签订了“合作拍摄故事片《天涯歌女》协议书,”该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确认拥有《马路天使》的改编权及《天涯歌女》的著作权。如果版权及著作权有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协议第二条约定:“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甲方代表刘国权女士任《天涯歌女》的总导演,双方共同委托乙方代表姜丽华女士任该片的制片人,制片人和总导演共同对本片的出品人戴民负责。”协议第三条约定:“本次合作总投资三百万元人民币,甲方投资八十万元整,乙方投资二百二十万元整。”协议第八条约定:“《天涯歌女》一切版权及商业权力归乙方所有(包括35毫米、16毫米拷贝、录像带、录音盒带、影碟等),一切版权收入必须汇入指定帐号,甲方可派人监督。”该协议第六条约定:“该片一切发行权归乙方所有。”1995年5月4日,国威公司与山东厂联合举办来电影《天涯歌女》的投资招标会,东方乐园在投资招聘会上打出了自己的名称。1995年7月影片《天涯歌女》拍摄完成,该影片的片头显示:“本片取材电影《马路天使》,”编剧为华而实,山东厂摄制、总导演为刘国权,总制片为姜丽华。1995年11月20日,该片获得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事业管理局颁发的公映许可证(电审故丙字第062号),并于1996年发行。朱心等人以东方乐园等侵犯著作权为由,于1997年6月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华而实称改编过程中没有见过《马路天使》的剧本,是在看完电影<马路天使>的录像后,根据导演的意图,形成《天涯歌女》的剧本框架的。原告也没有能够出示《马路天使》的原剧本。原告出示的《袁牧之文集》和《五四以来电影剧本选集》所刊载的《马路天使》,是台本,即给予剧本的戏剧艺术作品的文字再现。国威公司称,与原告袁牧女签有剧本使用协议,但没有向法庭提供使用许可协议的原件,复印件原告不予认可。问题:原告对于上述被告可以主张的权利请求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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