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2年7月,A市甲招标代理机构公司与乙国有建设单位签订了《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由甲招标代理公司负责乙建设单位H办公楼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标,H写字楼总建筑面积约55万平方千米,总投资约60亿元。2012年8月,甲招标代理公司与乙建设单位又就H办公楼工作招标代理事宜签订了《建设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文件协议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作了约定,约定乙建设单位向甲招标代理公司另外支付编制招标控制价文件的酬金,酬金按中标价的1.8‰计取。在H办公楼工程招标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br>事件1:在监理评标过程中,因实质性应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不足三家,甲招标代理公司重新组织监理招标。<br>事件2:在施工招标过程中,因乙建设单位确定的招标控制价过低导致流标,为了确保后续招标顺利进行,乙建设单位要求第二次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br>事件3:在施工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由五人组成,其中一名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因食物中毒住院,招标代理公司按照其他四位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确定丁施工单位中标。<br>【问题】<br>1.事件1中,甲招标代理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具体依据是什么?<br>2.在事件2中,乙建设单位的要求是否合理?具体依据是什么?<br>3.试分析招标代理公司在事件3中的做法是否正确?


问答题

2012年5月13日A房地产公司与B施工企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C仲裁委员会裁决。2013年4月9日,B施工企业开始进场施工。2013年11月该工程经县建设局办理公开招标投标手续,11月21日经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备案,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没有B施工企业报价的情况下,确定B施工企业为A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城东2号住宅楼”中标人,建设规模为5723m2。中标标价为人民币240万元,420元/m2,11月21日14:00前到A房地产公司与该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双方一直没有按中标通知书重新签订施工合同。A房地产公司从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给B施工企业拨付工程款共计1500000.00元。2013年11月28日,B施工企业承建的城东2号住宅楼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B施工企业退出施工现场后于2014年5月23日向A房地产公司送交《建筑工程结算书》,该结算以双方2012年5月13日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扣减甩项项目,增加新增项目,结算价为2776068.25元。然而A房地产公司在审查B施工企业《建筑工程结算书》时有异议,认为双方应当以中标通知书价格为基准(扣减甩项项目,增加新增项目),则结算价为2076503元。A房地产公司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B施工企业向C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r>【问题】<br>1.2012年5月13日A房地产公司与8施工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本案中标通知书由县招标投标管理站发出是否正确?说明理由。<br>2.如果最终无法协商一致,应当以何种方式解决合同争议?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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