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通过组织招标,甲方与施工企业乙方于2013年5月10日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部分内容如下:<br>(1)合同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br>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商品住宅楼<br>工程地点—市区<br>工程内容—四栋砖混结构住宅楼,每栋建筑面积为3640m2<br>(2)工程承包范围:砖混结构住宅楼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br>(3)合同开工日期:2013年5月15日竣工日期:2013年10月15日<br>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47日<br>(4)工程质量标准:达到某国际质量标准(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未对该国际质量标准作规定)。<br>(5)合同总价:人民币伍佰捌拾万陆仟元整(¥586.8万元)<br>(6)施工企业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3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3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系统、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⑤装修工程为1年。<br>(7)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如下。<br>工程预付款:在开工之日后3个月内,根据经甲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构成合同价款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支付预付款。根据实际情况,预付款可直接抵作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5%;主体结构6层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5%;主体结构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竣工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5%。甲方资金迟延到位1个月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br>(8)工程竣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人民币伍佰捌拾陆万陆仟元整(¥586.8万元)。<br>【问题】<br>1.上述施工合同的条款有哪些不妥之处?应如何修改?<br>2.上述施工合同条款之间是否有矛盾之处?如果有,应如何解释?<br>3.正确叙述施工合同的组成与解释顺序。


问答题

2013年6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盘出售10000t菜籽粕,质量标准为:油蛋白在38%以上,水分在12.5%以下,单价FOB中国张家港78美元/吨。2013年6月7日,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发盘。并要求被申请人将合同和信用证条款传真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13年6月9日将已盖有公章的《售货合约》传真给了申请人。<br>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传真的《售货合约》后,删除了原合约上“不接受超过20年船龄的船舶”的要求。并将“运费已付”修改成“运费按租船合同支付”,委托意大利米兰公司签字盖章后于2013年6月9日当天传真给被申请人。<br>2013年6月14日,被申请人传真给申请人香港办事处,称申请人单方面修改合同,被申请人不能予以确认,将暂缓执行合同,并要求申请人暂缓开出信用证。2013年6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函称,双方已达成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申请人所开出的信用证只能作废。<br>同日,申请人回函给被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解释,由于合同为FOB条件,对船龄与运费支付事宜的修改将不会对被申请人履行合同产生任何影响。申请人同时告知被申请人,申请人已将合同项下的货物转卖给了意大利的下手买家,并提醒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如不履行交货义务将构成违约。<br>如被申请人拒绝交货,申请人只能通过购买替代货物向下家买方履约。在该函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2013年6月23日的工作时间内向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将履行合同。<br>2013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回函坚持声称双方所达成的合同无效以及船龄及预付运费直接影响被申请人的装船,并声称由于合同本身并未生效,该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都只能作废。<br>申请人已就从被申请人处所购买的7000吨货物与意大利的另一家××公司达成了转卖协议,申请人为履行与意大利买方的合同,不得不以每吨98.50美元的高价从新加坡的X X公司处购买7350吨的替代货物。为此,申请人多支付了150675.00美元的货款。因此,申请人遂于2014年7月23日对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br>【问题】<br>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合同是否已经成立?说明理由。<br>2.被申请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问答题

A市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10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市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买卖合同。<br>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0000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丙公司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鉴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br>【问题】<br>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br>2.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何地法院有管辖权?<br>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承担?<br>4.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38000元的违约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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