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基本资料:乐居地板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种实木漆饰地板(以下简称漆板),也接受委托加工实木漆饰地板。2014年2月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8000元;各种增值税抵扣凭证均合法有效并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了认证手续。(2)2014年3月有关购销经济业务如下:①3月2日发出漆板一批,成本价格为100000元,委托代销商代销;②3月7日向林场购进其自产原木一批,取得林场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价款250000元;款项通过银行转账付讫;③3月8日发出原木一批,委托协作厂加工实木白坯地板,实际成本100000元;④3月9日接受某装潢公司委托定制一批特种漆板,装潢公司发来加工用木材一批,成本为50000元,已全部交到生产车间进行加工;以银行存款收取装潢公司加工定金3000元;⑤3月11日向木材公司购进木材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0元,税额34000元,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一份;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8000元,增值税880元,款项用支票付清;⑥3月12日协作厂实木白坯地板全部加工完毕,提货时,协作厂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4000元,税额2380元,另代扣消费税6000元,款项均已经支付。白坯实木地板收到后拟再生产漆板;⑦3月13日因材料仓库发生火灾,部分库存材料发生损失,经盘点损失情况为:外购原木30000元,外购木材20000元;⑧3月15日新办公楼在建工程领用漆板一批,成本价格为70000元(同类产品不含税销售价格为90000元);⑨3月16日收到上月委托代销商的代销货物汇款60000元,但未取得代销清单;⑩3月18日上月销售的一批漆板因质量有问题,经与购货方协调,购货方以8折购进,凭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税额-3400元:同时款项也退还给购货方;3月22日零售给居民个人漆板一批,价税合计13700元,款项收到并缴存银行;3月25日装潢公司定制的特种漆板加工完毕,全部发给装潢公司,按协议约定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7000元,税额1190元,并代收消费税(受托方无同类消费品售价)余款装潢公司尚未支付;3月28日厂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报来零售漆板收入合计351000元(按出厂价计算为292500元),其中234000元开具普通发票,其余部分未开具发票,所有款项已存开户银行;3月31日代销商发来本月代销漆板清单,当月代销收入价税合计409500元,应付代销手续费15000元,扣除3月16日已汇款项,收到代销商汇款334500元。(3)经核实3月白坯实木板期初无余额,期末余额为12000元,发出部分系生产漆板领用,其他业务无涉税事项,漆板消费税税率5%。问题:(1)根据上述业务,作出相应的会计分录。(2)计算当月该厂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问答题

位于某县的工业企业,2014年2月-2015年6月年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2014年2月有偿受让一块土地使用权,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支付价款1500万元。 (2)2014年3月在该土地上建造办公楼,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 (3)2014年4月1日从某银行贷款800万元用于施工建造,抵款期限一年,2014年发生贷款利息40.5万元,2015年发生贷款利息13.5万元,超过贷款期限的加收的利息30万元,罚款10万元。均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4)2015年5月31日该办公楼建造完毕并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共发生桩基工程费用20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用800万元、公共配套设施费50万元、装修费用100万元以及发生的水电等其他相关费用50万元。 (5)2015年6月将建造的部分办公楼出售,其余房产自用。出售的办公楼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3000万元。 (6)期间发生管理费用400万元、销售费用100万元。(说明:契税税率3%,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税率0.5‰,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0.3‰)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工业企业2014年2月应缴纳的契税; (2)计算该工业企业2015年6月应缴纳的印花税; (3)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地价款及开发成本; (4)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 (5)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增值额; (6)计算该工业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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