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国有重型设备公司(以下称重型设备公司)经上级政府部门批准,决定与某国有机械进出口公司(以下称进出口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方案要点如下。
(1)重型设备公司拟将其全资拥有的生产、销售、运输等单位的资产投入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的土地使用权经评估后折合为一定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由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持有;重型设备公司投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资产,经评估确认后,以净资产折合一定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由重型设备公司持有。进出口公司拟将其全部资产投入股份有限公司,经评估确认后,以净资产折合一定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由进出口公司持有。
(2)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预计81000万股。其中:重型设备公司投入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含土地使用权)预计为人民币118000万元,拟折合75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未折股的净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进出口公司投入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预计为人民币9000万元,拟折合6000万股,未折股的净资产部分也计入资本公积金。
(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拟向境外发行30000万股外资股。外资股发行成功之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预计可达111000万股,根据模拟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资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外资股发行完毕之后的每股税后利润预计为人民币0.18元,如果按8倍市盈率计算,每股外资股拟按人民币1.44元等值的外币价格发行。
根据以上各条件,请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要点(1)的内容,重型设备公司与进出口公司的净资产界定方案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请说明理由。
(2)根据要点(2)的内容,重型设备公司与进出口公司的折股方案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请说明理由。
(3)根据要点(3)的内容,所拟订的向境外发行外资股和确定的发行价格,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请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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