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月25日以其拥有的一项非专利技术与乙公司生产的一批商品交换。交换日,甲公司换出非专利技术的成本为80万元,累计摊销为15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换入商品的账面成本为72万元,未计提跌价准备,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6万元,甲公司将其作为存货;甲公司另收到乙公司支付的30万元现金。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对该交易应确认的收益为( )。
A. 0
B. 21万元
C. 64万元
D. 81万元
经与乙公司商协,甲公司以一批产成品换入乙公司的一项专利技术,交换日,甲公司换出产品的账面价值为560万元,公允价值为700万元(等于计税价格),甲公司将产品运抵乙公司并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日双方办妥了专利技术所有权转让手续。经评估确认,该专项技术的公允价值为900万元,甲公司另以银行存款支付乙公司81万元,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6%,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换入专利技术的入账价值是( )。
A. 641万元
B. 781万元
C. 819万元
D. 900万元
甲公司和乙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0%(不动产)、16%(存货),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假定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其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2×18年3月甲公司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一套商住两用房交换乙公司一批原材料,甲公司收到的存货作为原材料核算,乙公司收到商住两用房作为销售部门的办公用房,按税法规定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有关资料如下:(1)甲公司换出商住两用房,账面价值1 900万元(原值为2 000万元,已计提折旧100万元),甲公司开出增值税发票,不含税公允价值5 000万元,含税公允价值5 550万元。(2)乙公司换出:原材料的账面价值为3 000万元(成本3 20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0万元),不含税公允价值4 000万元,含税公允价值4 680万元。甲公司收到不含税补价1 000万元。下列关于甲公司会计处理说法不正确的有( )。
A. 该交换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B. 甲公司确认资产处置损益3 100万元
C. 甲公司换入原材料成本为4000万元
D. 该交换属于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