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5年8月20日至9月1日期间,宏达公司向戴正伟借款共计240万元,此后戴正伟分三次汇款至宏达公司银行账户。2015年10月25日,宏达公司与戴正伟及德润公司补充签订《借款及抵押协议》约定,德润公司以其自有的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2015年10月26日在工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宏达公司未借款,戴正伟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宏达公司偿还本息合计2880000元,且戴正伟有权就德润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受理关于德润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认为戴正伟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对本非德润公司的债务追加财产担保的行为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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