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2年10月,杨某一家3口参加了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港澳”7日游。期间,杨某在新加坡购买了一些天然绿宝石。回沪后,杨某将所购宝石鉴定,为人工培育品,并非店家所称的天然绿宝石,遂要求上海该旅行社给予其经济赔偿。在与旅行社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杨某向上海市旅游质监所提出投诉。上海市旅游质监所在调查取证时,发现在杨某所提供的由本人签字认可的“天然绿宝石”发票及质量保证书中明确写明该宝石为“天然培育绿宝石”,而且发票上还介绍了该宝石的制作过程。显然,杨某在购买绿宝石时并未仔细阅读质量保证书就签上了自己的姓名,上海市旅游质监所经过考虑,认为杨某的投诉请求缺乏必要的证据,对此案拒绝受理。
问:(1)上海旅游质监部门是否会支持杨某的赔偿请求?
(2)作为游客,杨莱的投诉事件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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