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A公司在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A公司核算的2018年度境内外所得情况如下:(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2)在甲国设有一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分公司,2018年度,该分公司实现所得200万元,分公司适用20%税率,但因处在甲国税收减半优惠期而向甲国政府实际缴纳所得税20万元,当年分公司所得未分回我国。(3)在乙国设有一全资子公司,2018年度从该子公司分回税后所得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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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2月发生下列业务:(1)开采原煤50000吨,赠送给关联单位10000吨。(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自采原煤50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为200元,合同约定当月应收取80%的价款,实际收取了50%。(3)本月以自采原煤和外购原煤混合加工洗煤1000吨,其中耗用外购原煤500吨,经增值税发票确认,外购原煤每吨不含增值税买价为120元。销售上述洗煤500吨,每吨不含
甲地板厂(以下简称“甲厂”)生产实木地板,2018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1)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并支付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素板金额50万元、税额8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万元、税额0.1万元。(2)甲厂将外购素板40%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40万元、税额6.4万元。(3)受乙地板厂(以下简称“乙厂”)委托加工一批A型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
甲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A地,2018年发生如下业务:(1)2018年10月承接B地的工程项目,2018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550万元(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乙公司分包款110万元(含税价,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为清包工服务,未选择简易计税方法)。(2)2018年11月承接C地的工程项目,2018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206万元(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
中国公民李某为某大学的教授,每月工资为10000元,2019年1~12月除了从所在大学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外,还取得以下收入:(1)3月份受某出版社委托进行审稿,取得审稿收入50000元。(2)4月份与朋友王某共同出版一本小说,共取得稿酬50000元,李某与王某平分稿酬,各取得收入25000元。(3)5月份将自己的一本小说手稿复印件在国内市场上公开拍卖,取得拍卖收入30000元。(4)6月份与一家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