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企业出资。( )
20世纪70年代初,李淑贤(溥仪遗孀)与贾英华两人关系较好,贾曾帮李整理溥仪的日记及其他遗留文字以及李的一些口述资料。1980年李改变与贾合作创作溥仪后半生传记的初衷,而与王庆祥合作,并将存于其处的溥仪日记、其他文稿及贾的整理成果交由王使用。王当年完成《溥仪的后半生》初稿,其后李、王达成“版权共有”协议,并于1984年出版了《溥仪与我》一书,1987年出版了溥仪日记28篇,1988年出版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贾遭拒绝后决心独自创作,他自费采访了300余人,查阅了大量档案资料,其收集、笔录的文字超千万。1984年,《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初稿完成,修改后,于1989年6月由解放军出版社出版。贾与李所著之书在记述人物、时间、事件等内容时反映的客观史实和所利用史料部分相同。贾所著之书在创作风格、文学处理等表达形式上亦体现自己的特点。1990年11月,李、王向法院起诉,称贾之书抄袭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达70%以上,侵犯著作权,要求公开赔礼道歉,销毁存书,赔偿损失等。
问题:
在国际上,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主要采取属地原则。( )
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于1963年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了“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企业名称。南京张小泉刀具厂于1992年8月24日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了“南京张小泉刀具厂”企业名称。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生产的菜刀商标为“张小泉”牌,1989年1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登记,取得“张小泉”商标专用权。南京张小泉刀具厂开办后,未申请使用注册商标,在其菜刀产品上使用非注册商标“小泉”牌,同时,在该产品及其包装盒上刻印有“南京张小泉”和“张小泉”字样。为此,杭州张小泉剪刀厂曾与南京张小泉刀具厂交涉处理此事。南京张小泉刀具厂于1992年9月30日致函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称其从1992年10月1日起终止在剪刀和菜刀上刻印“南京张小泉”字样。在1992年10月28日的双方会议备忘录上,南京张小泉刀具厂亦承认库存菜刀有4000余把。1992年12月13日,双方再次交涉,将南京方使用的“南京张小泉不粘刀”、“中国江苏南京张小泉”钢印各一枚交由有关部门封存。
1993年2月,杭州张小泉剪刀厂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称,被告南京张小泉刀具厂使用“张小泉”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在其产品菜刀上刻上“南京张小泉”字样,采用与原告同类产品十分相似的产品包装,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企业名称侵权损失10万元,商标侵权损失1万元。
被告南京张小泉刀具厂辩称,“南京张小泉刀具厂”系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不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侵权。至于在产品上打印“南京张小泉”字样,是为了产品进入市场,便于消费者识别。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