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会计工作交接后,原移交人员因会计资料已办理移交而不再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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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交给接替人员,由接替人员依法填制。
8.以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属于伪造会计资料。
9.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10.原始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薄的会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