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人民检察院经群众举报,于2002年7月6日作出决定,以贪污、受贿嫌疑将某国有企业总经理刘某逮捕,并于7月26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8月16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决刘某有期徒刑3年。刘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2年9月2日作出撤销原判、宣告刘某无罪的终审判决。2004年7月12日,刘某以对其错误逮捕、判决为由,向县人民检察院请求赔偿,请求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误工损失,即刘某2个月工资损失6300元,以及刑事诉讼费用、精神损害费共计6万元,并要求为其恢复名誉。
问题:
1.刘某是否超过了赔偿请求期限,为什么?
2.刘某向县人民检察院请求赔偿是否正确,为什么?
3.刘某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4.设县检察院迟至2004年9月15日也未答复刘某的赔偿请求,则刘某可寻求哪些权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