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陈某应聘到A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协议。双方约定了陈某在服务期内不得以任何借口离开公司;如因私脱离公司,应按其本人工资收入的3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此后,A公司为陈某办理了人才引进等相关手续,并支付招聘服务费8000元。
当年7月16日,陈某正式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于陈某入职当天签订了劳动期限从2012年7月16日至2017年7月15日,试用期5个月,并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必须给予赔偿。同时,双方同意原来签订的协议自行终止。之后,A公司为陈某缴纳了2012年2月1日签订协议起的社会保险费,并代缴了陈某个人应承担的2380元。2011年2月1日,陈某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辞职未获得批准。此后陈某一直工作至2011年7月2日,A公司支付其工资至7月底。2011年8月,陈某向公司递交了请假条,就一直未上班。A公司多次通知其上班未果,于2011年9月1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6260元,赔偿损失8万元,并返还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中陈某个人应承担的部分。
请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案进行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