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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棋确》记伐:“州狱翻异,则提刑司差官推勘;提刑司复翻异,则以次至转运、提举、安抚司。本路所差既遍,则又差邻路。”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1)材料反映的是宋代司法中的何种制度?(2)材料如何体现这一制度的运行?(3)如何评价该制度在宋代司法活动中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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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刑法志-》:“熙宁四年,立《盗贼重法》。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虽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以重法论....若复杀官吏,及累杀三人,焚舍屋百间,或群行州县之内,劫掠江海船筏之中,非重地,亦以重论。’请简释上述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唐律疏议·杂律》:“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已过价……立券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无病欺者市如法。《疏议》曰:“若立券之后,有旧病,而买时不知,立券后始知者,三日内听悔。三日外无疾病,故相欺罔而欲悔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若有病欺,不受悔者,亦笞四十。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1) 上述所引唐律条文规定了买卖契约中规范(2)《疏议》是如何对律文作进一步阐释的?(3) 唐律的这一规定有何意义和作用?

材料一:《唐律疏议.杂律》: “诸负债违契不偿, 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答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备(赔)偿。”材料二:《唐杂令》:“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又不得回利为本。诸以粟麦出举,还为粟麦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仍以一年为断,不得因旧本更令生利,又不得回利为本。”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1) 根据材料 ,违契不偿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2)根据材料二,为保护借贷契约债务人的权利,唐朝法律确立了哪些规则?(3)唐朝法律如何维护和规范借贷关系?

《唐律疏议·断狱律》:“死罪囚, 决前一日二复奏,次日又三复奏。谓奏画已讫(音起一编者注),应行刑者,皆三复奏迄,然始下决。若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复奏讫毕,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即过限,违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但犯恶逆以上罪及部曲杀主罪,行一复奏。”请运用中国古代法制史的相关知识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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