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购入非自用的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材料价款为2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 400元,款已支付,材料已经到达并验收入库。(一般纳税人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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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盘点非自用材料,发现盘亏A材料,账面原价为15 000元。(一般纳税人事业单位)
根据税法规定,该单位经营业务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假如年末经营结余为500 000元,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5%,计算应缴税费并上缴。(一般纳税人事业单位)
8月5日,按规定标准、范围计算出本月应付工资150 000元,8月8日收到财政直接支付统发工资150 000元,代扣个人住房公积金9 000元、社会保险费3 000元、个人所得税1 000元。(一般纳税人事业单位)
9月10日,从华丰材料厂购入A材料一批用于专业业务活动,价款为7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1 9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价税款尚未支付。(一般纳税人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