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盛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1日接受长城公司投入的货币资金1000000元,存入银行。
2016年12月3日,收到国家投入及其设备一台,原值为1200000,已提折旧400000,双方约定作价600000(不考虑增值税)。
2016年12月6日,收到B公司以货币资金400000投资,经计算,该投资者可享有的企业资本份额为280000。
2016年12月1日,兴盛制造厂与黄河银行签订借款协议,取得贷款600000元,期限为3个月,年利率为8%,所得款项存入银行。同时,12月31日,计提该借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