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4年12月,恒生贸易集团公司与维力电器器材生产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2015年6月18日,双方发生争议,恒生贸易集团公司向其所在地的A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是维力电器器材生产厂拒绝答辩。同年10月1日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恒生贸易集团公司担心B市仲裁委员会偏袒维力电器器材生产厂,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C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的约定仲裁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维力电器器材生产厂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维力电器器材生产厂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维力电器器材生产厂败诉,被告不服立即上诉,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2)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原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4)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5)被告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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