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一家家电生产企业,主要生产A、B、C三种家电产品。甲公司2017年度有关事项如下:(1)甲公司管理层于2017年11月制定了一项业务重组计划。该业务重组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从2018年1月1日起关闭C产品生产线;从事C产品生产的员工共计250人,除部门主管及技术骨干等50人留用转入其他部门外,其他200人都将被辞退。根据被辞退员工的职位、工作年限等因素,甲公司将一次性给予被辞退员工不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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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在2018年发生了如下交易或事项:(1)2018年11月7日,甲公司因侵犯乙公司的专利权而被乙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赔偿500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经调查并咨询法律顾问后认为,在该诉讼中败诉的可能性为90%,如果败诉,最可能赔偿的金额为4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因专利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赔偿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列支。(2)2018年下半年,甲公司开始对外销
乙公司主要生产A、B、C三种家电产品,2016年发生如下事项:(1)2×16年12月10日,乙公司认为本企业应享受一项税收优惠,获得税收返还,但税务部门迟迟不予落实执行。乙公司遂将税务部门告上法庭。律师认为,法律已经有明文规定,本诉讼基本确定能获胜,如果获胜,将获得返还款200万元。(2)2×16年12月1日,乙公司接到法院的通知,其联营企业在两年前的一笔借款到期,本息合计为1000万元,因联营企
甲、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和固定资产(动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2×18年年末甲企业欠乙企业购货款20000万元(含增值税税额),由于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货款。2×19年年初经协商,甲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一大型生产设备和持有A公司的30%股权投资偿还债务,甲企业将该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至债务重组日,甲企业生产产品的销售价格(等于计税价格)
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2×18年1月26日,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货款600万元到期。由于乙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2×18年2月1日,双方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协议如下:(1)乙公司以一批商品清偿部分债务。商品的市场价格为80万元,成本为5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增值税税额为12.8万元。(2)乙公司以其发行的普通股抵偿部分债务,用于抵债的普通股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