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企业(以下简称中企)与非洲某国客商(以下简称非商)签订合同,向非商出口800台手扶拖拉机。与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相比,信用证开来的时间较晚,并且计价货币也与合同不符,于是中企电告非商改证.并通报“货已备好,请速改证”。收到该电后。非商立即回电:“证即将改妥,请发货。”于是中企立即发货。可是信用证修改书迟迟不到。发货后中企备好货运等单据到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的拒绝。为了尽快收回货款和避免支付过多的仓储等费用,中企还同意非商按D/P.T/R方式借单提货。可是提货后,一直未支付货款,使中企受到很大损失。请分析一下中企在该过程中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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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轻工进出口公司与某国JL公司达成一份出口合同,支付条件为:D/P,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JL公司及时在汇票上办理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加上行情看涨,JL公司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并转售。汇票到期时,JL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公司直接向JL公司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公司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简述假远期信用证与一般远期信用证和即期信用证的主要区别。
买卖双方按CIF条件和信用证支付方式达成一项买卖粮食的大宗交易,合同规定“1—5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运1万公吨”。买方按合同规定开出了信用证,卖方在1—2月份,每月装运100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3月份卖方因故未按时装运,而延至4月份才装运出口。当卖方持提单等有关装运单据向银行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而且银行声称,原先约定的4—5月份的装运也已失效。试问,银行拒受单据、拒付货款和宣布以后各批失效有无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