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人与无资质的施工组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如在施工过程中该劳务分包的施工人员发生事故时,总承包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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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白合同问题,按照司法解释第21条之规定,在招投标后,双方订立施工合同并备案,双方是否能够修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另外订立补充协议?例如,改变原合同中的价款。如果能,是否还需要备案,如果不能是否违反《合同法》有关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内容的规定?其二,在以后履行合同过程中,施工量减少,双方变更合同,减少价款,能否成立
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支持承包人要求按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最近国务院国发办[78]号文件要求垫资工程必须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垫资金额,期限,利息支付等内容,否则不能要求承包方垫资。请问:(1)今后关于垫资工程本金及利息的约定,是否以体现在招标文件中为必要生效条件?(2)黑合同无效,在该合同中关于垫资利息的条款可否作为请求支付的依据
施工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如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就要向守约方支付总工程款的50%作为违约金。若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价款,请问:承包人能请求对方支付总工程款50%作为违约金吗?还是按照银行利息来计算违约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