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我国A公司与南美某国B公司签订出口合同,从中国出口服装到该国,使用托收方式结算货款,汇票期限为D/A AT 30 DAYS AFTER SIGHT。代收行应甲公司要求,对汇票进行了保证,以汇票上注明“AVALISED”(保对),并通知到期日为2005年5月20日。汇票经承兑后,代收行将汇票寄给A公司。但是,A公司在到期日未付款。经向代收行了解。付款人乙公司被清盘。A公司于是要求代收行履行付款责任,遭到代收行拒绝,理由是托收业务属于商业信用而非银行信用。请问,在本案中,代收行是否可以免除其付款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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