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井工矿主井井筒设计深度560m,井筒净直径6m,建设单位经过公开招标同某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专用条款规定,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基础井筒涌水量20m3/h。井筒施工到368m位置时,放炮后井筒涌水量达到23m3/h。施工单位在没有采取措施的情况下进行了混凝土浇筑。脱模后发现井壁蜂窝麻面严重,井筒一侧半径偏差达到一20mm。建设单位提出返工处理,施工单位为此额外支出3万元,影响工期20d,要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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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施工单位承包一立井工程。施工单位提出井筒开工前应完成井筒地质检查钻探工作。建设单位虽然同意,但是不愿承担此部分费用,认为是施工单位为保证自身施工条件所增加的内容。工作面预注浆施工,建设单位要求先打钻埋设连接套管(长8.0~10.0m),然后再浇筑止浆垫(厚2.5m)。而施工单位所编制的措施是采取埋设注浆管(长4.5m)、浇筑止浆垫3.5m的方法施工。施工中,施工单位采取了自己的方案,在打钻出水后
施工单位在施工某工业工程项目时,为保证原生产线的生产,采用了不停产的施工方法。施工单位制定了如下的基础施工方案:基础施工采用土钉墙支护,按设计要求自上而下分段分层进行,上层土钉墙及喷射混凝土面层达到设计强度的50%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及下层土钉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由于新基础的开挖,原有设备基础有下沉的危险。问题 1.施工单位制定的基础施工方案是否妥当?为什么? 2.土钉墙施工时,土钉施工有哪些
某施工单位承建一立井工程,井筒深度500m。应建设单位要求,合同约定建成后的井筒涌水量不超过10m3/h。施工单位施工至井深360m处发现岩壁有较大出水点,且井筒涌水量突然超过原地质资料提供数据的2倍多。施工单位经过紧急抢险处理后才完成混凝土浇筑工作,然后报告了监理工程师。三个月后验收井筒质量时,虽无集中出水,但井筒涌水量达到8m3/h。质量检验部门不予签字。建设单位怀疑井壁质量有问题,强行要求在
某井筒工程直径6m,井深780m。地质报告显示在井深620m以后有三层含水层,涌水量分别为22m3/h、14m3/h、80m3/h。施工组织设计考虑井深较深,选择了包括5m3吊桶、9臂钻架等大型施工设备。对于井筒涌水,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写了“可以采取工作面预注浆处理”和“视情况采取井壁注浆”的措施。由于掘砌设备操作使用不顺利,施工进度严重拖延。施工队根据620m前和第一、二层含水层的实际揭露地层涌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