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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日,某公司清洁工梁某见财务室的保险柜没有锁,周围也没有其他人,于是从柜子内取出空白支票一张并盖好印章。次日,梁某填好支票到银行支取现金人民币1万元,并用于日常消费。4月1日深夜,梁某再次潜入公司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刚把保险柜撬开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欲抓住梁某,梁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倒在地并逃脱。梁某回到家里后碰到房东刘某和刘智障的儿子,刘某问梁某慌慌张张干什么,梁某就把盗窃和打伤保安的经过告诉了刘某和刘的儿子。后梁某被抓获,公安机关要求刘某证实有关情况,刘某表示作不作证是自己的权利,现在自己不想作证。公安机关没办法只好询问刘的儿子,并制作了笔录。刘某的儿子能否作为证人?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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