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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万利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2012年至2014年间多次向原告购买配件。2012年6月,双方结欠货款57 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人李明亮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1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14年5月前还清。2012年11月8日,李明亮(甲方)与王一(乙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万利水泵厂转让给乙方,协议约定:1.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2.乙方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签定的当日,万利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万利水泵厂偿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万利水泵厂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在审理期间,又依原告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被告万利水泵厂辩称,万利水泵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明亮,2012年11月6日变更为王一,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李明亮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万利水泵厂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明亮辩称万利水泵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问题】请问本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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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年3月,位于H市的甲、乙、丙三家企业和张三、李四商议共同出资组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建材批发兼零售业务。3月10日五方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并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其主要内容有:公司名称为“H市永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乙、丙各出资30万元;张三以其客户资源作价3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并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李四以其一私房出资,用作公司的经营场所,作价80万元(实际价值为50万元)。公司为节省开支,设执行董事1人、监事2人,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公司筹办事宜由李四负责。3月21日,李四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到H市工商局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工商局以本市建材市场容量已经饱和,新设建材公司对本地经济无太大的促进作用,且该公司发起人出资方式不规范、组织机构不健全等为由,决定不予登记。此期间,有市场传闻说钢材价格将大幅度上涨。李四遂于3月23日以“H市永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处”的名义与该市某钢铁厂签订了一份购买钢材的合同。4月15日,H市工商局正式签发“H市永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问:(1)3月21日H市工商局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其三点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2)3月23日李四以“H市永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处”的名义与该市某钢铁厂签订购买钢材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H市永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开业不久就出现严重亏损。在清理债权债务时,清算组发现李四弄虚作假,用以出资的房屋作价明显过高。对此应如何处理?

放大电路经常采用分压式偏置电路,主要目的是为了稳定静态工作点。

A. 对
B. 错

Translation the sentence:His father was a fisherman, he was as poor as we are .

Translating the sentence:A red sun rose slowly from the calm s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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