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的情况,应如何理解:房屋产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后,承租人依据约定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房屋面积15000平方米),承租人通过招标,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并约定由装修公司垫资施工。在装修中,因承租人违约被房屋产权人解除了租房合同,承租人未支付装修费并人间蒸发。请问:装修公司能否以对装修物享有物权为由向房屋产权人主张权利?能否参照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执行?或者该案有其它的处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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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方出现较大的质量事故或工期拖延严重影响发包方利益,发包方可以解除合同,当出现较大质量事故或工期严重延误情况时,发包方要求解除合同,法律上支持吗
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并推广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有很多保护施工方利益的规定,但在实际招标中,招标人往往在招标文件所附的合同文本中修改合同通用条款,增加许多对施工方不利的规定,施工方投标时虽然可以对有关工期、质量、造价等竞争性项目按照企业情况作出负责任的承诺,但不能修改合同文件,一旦中标,这些不合理、条件苛刻的合同文件就成了正式签约合同,施工方有苦说不出。国务院或建设部能否规定合同通用条款不
结算书上只有建设单位公章,而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只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没有建设单位公章此结算书是否有效
《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履行的范围超过了白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结算依据是否能够按照白合同的计价标准为结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