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乙家保姆,某日甲趁乙全家外出旅游,就将乙的房子出租给了不知情的丙,丙为此支付了1万余元的租金。几个月后,乙旅游回来,发现丙一家人住在自己的房子内,遂案发。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如需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时,简要回答公安机关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有关要求
案例分析:2006年4月1日凌晨,王某(2003年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许某正在盗窃窨井盖时被巡逻民警查获。民警将两人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询问后,两人陈述前几天曾盗窃窨井盖2只(价值400元),其中1只已卖给收购废品的高某,另1只尚在两人住处。许某检举王某于2006年3月5日盗窃邻居赵某的彩电(价值300元),当给邻县“兴旺典当行”。经查,此事属实,典当行因超过赎当约定期限,已将该彩电卖给吴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