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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2015年7月20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连续两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别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已经成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15%。甲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证监会调查发现: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甲公司2.5%的股份;戊、辛两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问】乙公司在收购甲公司股份时,存在哪些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关于权益变动披露规定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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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钱某自2014年3月起一直持有风顺科技股票,持股比例为0.1%。钱某认为,董事长王某对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负主要责任,同时造成信息泄露,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损害了公司利益。2015年10月7日,钱某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起诉王某,遭到拒绝。次日,钱某以个人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公司损失。【问】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钱某提起的诉讼?并说明理由。

纳税人为销售而出租、出借包装货物收取的押金的增值税正确的计税方法是 ( )。

A. 单独记账核算的,一律不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逾期包装物押金,均记入销售额征税。
B.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之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均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其他货物押金,单独记账而且退还期限未超过一年,不计算缴纳增值税。
C. 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D.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一律并入销售额;计算其他货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年10月从国外进口一批空调,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13万元,缴纳关税11.3万元。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3%,甲公司该笔业务应缴纳增值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A. 113x13%=14.69(万元)
B. (113+11.3) x13%=16.159(万元)
C. 113+(1+134) x139=130(万元)
D. (113+113)+(1+1391 x134-1430万元)

销售( )等酒类产品收取的单独记账核算的包装物押金,允许不记入其销售金额。

A. 粮食白酒
B. 黄酒
C. 薯类白酒
D. 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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