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试分别草拟不同结算(支付)方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各一则。

查看答案
更多问题

我国出口人出售一批货物给外国进口人,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是50%货款凭不可撤销信用证见票后30天付款。其余50%凭即期付款交单(D/P)付款。我出口人委托当地银行(托收行)转托进口国A银行凭单据向进口人收取货款,同时,凭进口人通过A银行开立的以我出口人为受益人的见票后30天付款的信用证开出了50%价款的汇票。其后。A银行根据进口人按即期D/P支付的50%货款将全部货运单据交给了进口人,并将代收的50%货款拨付给了托收行;与此同时,对我出口人开立的汇票作了承兑。嗣后不久。A银行宣布破产,已承兑的汇票在到期向其提示时也遭到退票。我出口人遂以货物已被进口人全部收取为由,向进口人追偿尚余的原信用证项下50%的货款。进口人借口开证押金收不回来而拒不偿还。为此。我出口人诉诸法院。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判决?在这笔交易中,我出口人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试说明备用信用证与一般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下图是某支导线测量示意图。已知aAB==126°34′20″,测得水平角 β1=138°48′40″,β2=305°26′30″,则aBC应为()。

A. 85°23′00″
B. 265°23′00″
C. 319°56′30″
D. 30°49′30″

我某外贸公司向外国某进口商以托收方式出售一批冻肉,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凭以买方为付款人见票后30天付款的汇票托收”(Collection by draft drawn on buyer payable at 30 days after sight)。货抵目的港次日,出口人接进口商来电称:“单据与装货船舶均已到达,但代收行坚持要先付款才能放单。由于买卖合同仅规定见票后30天托收,未规定先付款后交单,故我方不能按银行要求办理。现部分货物已开始腐化。如等到30天到期付款后放单再提货,货物将全部腐烂变质。”我外贸公司接电后查对托收委托书。该托收委托书并未表明按付款交单(D/P)办理。为防止货物变质,遂即通过托收银行电告代收银行明确表示:“我方未指示付款交单(D/P),你方因何坚持汇票付款人必须先行付款。如因此延误提货造成损失,概应由你方负责。”后代收行复电称该行是按URC522规定办理.并无过错。我方接电后发现在该案的处理上确有不当之处,遂再去电将托收委托书的内容改为“见票后30天付款。承兑交单(D/A)”。但由于来往交涉,拖延数日,加之当地天气炎热,货物卸船运入仓库后已大部分变质,以致进口商拒绝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最终使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对此案的产生以及有关当事人在处理本案过程中的责任和具体做法做出评论。

答案查题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