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出资设立东海有限责任公司。次年,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随后公司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依法宣告破产。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出资房产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且甲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差额。对甲不足出资,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A. 甲补齐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B. 甲补齐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 甲补齐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D. 甲、乙、丙、丁均不承担补齐差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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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公司与张某、李某欲共同设立一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各自以如下方式出资。其中出资不合法的有()。
A. 甲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80万元出资
B. 乙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60万元出资
C. 张某以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保险单出资
D. 李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
股东可以用出资,也可以用、、等可以用并可以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公司时的其他股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