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有限责任公司于设立时收到B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部分)为1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3000元(由投资方支付税款,并提供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约定的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符,不考虑其他因素。乙有限责任公司对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乙公司相关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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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有限责任公司于设立时收到A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非专利技术一项,该非专利技术投资合同约定价值为6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600元(由投资方支付税款,并提供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收到B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土地使用权一项,投资合同约定价值为8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7200元,(由投资方支付税款,并提供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约定的资产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符,不考虑相关税费。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丙公司相关会计分录。
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原注册资本为4000000元,甲、乙、丙分别出资500000元、2000000元和1500000元。为扩大经营规模,经批准,A公司注册资本扩大为5000000元,甲、乙、丙按照原出资比例分别追加投资125000元、500000元和375000元。A公司如期收到甲、乙、丙追加的现金投资。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A公司相关会计分录。
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原注册资本为4000000元,甲、乙、丙分别出资500000元、2000000元和1500000元。因扩大经营规模需要,经批准,A有限责任公司按原出资比例将资本公积1000000元转增资本。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A公司相关会计分录。
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原注册资本为4000000元,甲、乙、丙分别出资500000元、2000000元和1500000元。因扩大经营规模需要,经批准,A有限责任公司按原出资将盈余公积1000000元转增资本。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A公司相关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