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女性患者,学生,因乏力、头昏,伴皮肤粘膜出血6个月而入院。患者近6个月来常感乏力,动则心慌、气急,有时头晕眼花伴记忆力减退,四肢皮肤经常出现“乌青块”,晨起刷牙时常有齿龈出血,月经量多,故来院求治。6个月前因腹泻曾自服氯霉素治疗而愈。体检:体温37℃,脉率88次/分,呼吸率18次/分,血压12/7.5kPa(90/56mmHg);神志清楚,重度贫血貌。巩膜无黄染,四肢内侧皮肤可见块状瘀斑,浅表淋巴结未触及;颈软,气管居中;两肺呼吸音清,未闻及干、湿啰音;心律齐,无杂音,心界无明显增大;腹平坦,无压痛,肝、脾肋下未扪及;生理反射存在,未引出病理反射。实验室检查:红细胞2.8×1012/L,血红蛋白50g/L,白细胞2.8×109/L,血小板计数23×109/L,网织红细胞0.002。请问:
被告人:吴某,男,24岁,无业;黄某,男,23岁,临时工;陈某,男,24岁,某化肥厂工人。被告人吴某、黄某和陈某在一家饭馆吃饭。吴某在陈某上厕所的时间内,将邻桌一座位上的皮夹(内有现金等重要物品)偷过来交给黄某,黄某又将皮夹放于陈某搁在凳子上的衣服底下。陈某返回后继续吃饭,并不知衣服下放了东西。失主发现皮夹丢失后,立即寻找,当翻陈某的衣服时,陈某不让翻,发生争吵,在推拉时,凳子翻倒,皮夹露了出来。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吴某、黄某、陈某有期徒刑5年、4年、2年。判决作出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三被告人被交付执行。后陈某在服刑期间提出申诉,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对陈某宣告无罪,但认为原判决对吴某、黄某量刑畸轻,改判吴某、黄某有期徒刑6年、5年。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但被驳回,理由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其判决为生效判决,不服可以申诉。
易发生阴阳互损的脏腑是()
A. 心
B. 肝
C. 肾
D. 脾
E. 肺
关于甲状腺结节,叙述正确的是
A. 甲状腺多发结节恶性少
B. 结节直径<1cm者比直径>3cm者的恶性概率低
C. 查体没有发现而B超检查发现的结节恶性概率低
D. 桥本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不可能出现甲状腺恶性肿瘤
E. 甲状腺结节良、恶性与结节大小、单发多发关系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