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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于 2016年3月出资设立东方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0月,该公 司又吸收丁入股。2020年12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 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 差额。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甲不足出资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

A. 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B. 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 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D. 甲、乙、丙、丁均不承担补交该差额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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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B.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C.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八十万元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四十万元,乙出资二十五万元,丙出资十五万元。二零一五年四月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有关这次会议的下列情况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 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
B. 会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甲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C. 会议决定设1名监事,由乙担任,任期2年
D. 会议决定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四人均以二十五万元的货币出资。公司章程规定, 召开股东会时, 甲享有百分之五十的表决权,乙享有百分之七的表决权,丙享有百分之十三的表决权,丁享有百分之三的表决权。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日,丙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拟将该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表决时,丁未出席会议,甲和丙表示赞成,乙表示反对。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丙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B. 丙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C. 因甲和丙所持的表决权已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股东会可以通过该决议
D. 因甲和丙所持的表决权未达到全部表决权的2/3,股东会不能通过该决议

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六千万元。董事会有七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十二百分之的股份。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

A. 董事人数减至4人
B. 监事陈某提议召开
C. 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D.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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