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案例分析:原告: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NIKE INTERNATIONAL LTD,简称“耐克公司”)被告: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简称“进出口公司”),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厂(简称“银兴制衣厂”),西班牙CIDESPORT公司(简称“CIDESPORT公司”)CIDESPORT公司使用西班牙商标NIKE经过了其商标专用人的许可,其在西班牙从事运动服装制作和批发活动。2000年8月耐克公司发现CIDESPORT公司授权银兴制衣厂生产标有NIKE商标的男滑雪夹克。该批服装生产出来后,银兴制衣厂又委托进出口公司代理出口并在深圳海关报关。据此,耐克公司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请问法院对此案件会如何判决?
查看答案
搜索结果不匹配?点我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