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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某公司向我某粮油进出口公司询购大蒜800公吨,双方几经还盘最终达成了协议。但在缮制合同时,由于我国山东地区是大蒜的主产区,一般出口公司都以此为货源基地,所以业务人员就按惯例在合同品名条款打上了“山东大蒜”。可是在临近履约时,产地由于自然灾害导致大蒜欠收,货源紧张。业务人员紧急从其他产地征购,终于按时交货。但外商却来电称,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我方要么提供山东大蒜,要么降价,否则将取消合同并提出索赔。请问,外商的要求合理吗?作为业务人员你将如何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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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近年来国际发展援助的特点。

The company may be acquired.

我某贸易有限公司以CIF大阪向日本出口一批货物。4月20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一份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50 000美元,装船期为5月份,证中还规定议付行为纽约银行业中信誉较好的A银行。我中行收到信用证后,于4月22日通知出口公司,4月底该公司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
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商人于5月18日签订了一份出口精纺棉织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0月份。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中未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我方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也未规定信用证的种类。
问:(1)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使用?(2)《UCP500》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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