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5日,A纺织厂(以下简称“A厂”)与B棉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 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B公司向A厂供应50吨一级皮棉,总价款为人民币130万元;在合同签订之后30日内,由A厂先期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预付人民币30万元货款;B公司在同年10月上旬一次性向A厂交货;A厂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性向B公司付清余款;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5%,计6.5万元。与此同时,为了保证该买卖合同的履行,B公司要求A厂的控股投资公司即C纺织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就A厂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提供担保,A厂表示由C公司提供担保较为困难,但可以找C公司在B公司所在城市的分公司提供担保,B公司表示同意。于是,该分公司便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该分公司保证A厂履行其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如果A厂不履行义务,该分公司保证履行。经查,C公司并未授权分公司提供担保。 2013年8月1日,A厂为履行先期预付货款的义务,向B公司开出一张人民币30万元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收到该汇票后于同月8日向承兑行提示承兑,承兑行对该汇票审查之后,即于当日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签署了承兑日期和签章,同时记载付款期限为同年11月28日。B公司为支付D建筑公司(以下称“D公司”)的工程费,于同月20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 2013年10月上旬,B公司依照上述买卖合同的规定向A厂一次性交付货物,并经A厂验收, 同年11月上旬,A厂向B公司提出:B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要求退货;B公司声称其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退货,并要求A厂严格履行买卖合同,按时向B公司支付货款。随后,A厂以B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要求承兑行停止支付由其开出的人民币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D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日请求承兑行付款时,该行拒绝付款,A厂亦拒绝向B公司支付货款。 经调查证实:B公司交付A厂的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A厂之所以要求退货,主要是因其生产的产品不适应市场的需要,积压过多,销售发生严重困难,因此决定停止生产经营,以便择机转产。因A厂未按时付款的行为,B公司遭受经济损失1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厂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说明理由。 (2)B公司可否依据保证合同,要求C公司的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3)承兑行可否拒绝支付D公司提示的银行承兑汇票?并说明理由。 (4)D公司在其提示的汇票遭拒绝付款后,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5)因B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高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B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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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某汽车生产商的内部审计部门正就旗下生产的渣土运输车进行尾气排放测试。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针对渣土运输车向外公布的尾气排放信息与内部记录的实际数据有重大差异。内部审计部门经理表示,测试样本显示的尾气排放量实际上要高于对外公布的排放量,有可能涉及虚假披露和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虽然已向相关部门主管报告,但该部门主管只承认错误并未采取任何改进措施。 要求: 针对上述事件,应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内部环境方面提出哪些改进措施。
2013年3月2 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设备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于3月3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定金;B公司于3月10日交付设备;A公司于B公司交付设备之日起3日内付清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当依照合同金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月3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已由C银行承兑的金额为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在收到该汇票后,于3月4日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已经支付了对价。3月10 日,B公司未向A公司交付设备,经A公司催告后至3月15日,B公司仍未交货,A公司遂于3月18日另行购买了设备,并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B公司收到A公司通知后未就解除合同提出异议,但不同意A公司提出的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的要求。 4月5 日,D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月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拒绝支付票据款。 2013年5月1日,A公司为更新改造生产设备向C银行贷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A公司以自己的一套流水线提供抵押,另外,由甲公司为A公司的贷款提供保证,甲公司与C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但未明确约定保证的形式。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为“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直至A公司的本息还清时为止”。 2014年5月1日,A公司无法清偿上述C银行的贷款,C银行向甲公司要求清偿,甲公司主张应先就A公司提供的流水线拍卖价款清偿,不足的部分再由自己承担。经查,A公司与C银行订立的抵押合同和甲公司与C银行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均未约定各自的担保份额和责任承担顺序。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A公司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C银行以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拒绝支付票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为A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的形式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的保证期间应如何界定?并说明理由。 (6)甲公司提出先就A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清偿,不足的部分再由自己承担的说法是否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下列各(2011年)甲、乙共同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持有60%股权,乙持有40%股权。2008年8月25日,A公司聘请李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双方约定,除基本工资外,李某可从公司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1%作为奖金。同时,A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李某向A公司增资20万元,其中,李某以其姓名作价10万元出资,其余10万元出资以李某未来从A公司应分配的奖金中分期缴纳。 2009年1月初,乙要求退资。经股东会同意,1月20日,A公司与乙签订退资协议,约定A公司向乙返还80万元出资款。1月28日,A公司向乙支付80万元后,在股东名册上将乙除名,同时,A公司宣布减资80万元,并向债权人发出了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丙接到通知后,当即提出异议,认为股东出资后不得撤回,并要求A公司立即清偿债务。A公司则以丙的债权尚未到期为由拒绝清偿。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李某可否以姓名出资?并说明理由。
债权人丁关于F公司无权取回设备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